滞留日本的外国人,自滞留本国之日起,须在一定期限内,到所在的市、区、町、村机关提交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进行外国人登记。但获得停靠港登陆等许可而登陆的人,驻日美军军人及其家属等不视为外国人登记的对象。
外国人在通过申报(新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后,由市、区、町、村的负责人发放记载有登记信息的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登记证明”)。16岁以上外国人需随身携带该登记证明,如遇入境审查官、入境警备官、警察、海上保安官等一定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求出示证明书时,外国人有出示的义务。
办理该新登记申请时,新入境日本的情况下,自登陆之日起90天内,在日本出生和脱离(或丧失)日本国籍的情况下,自出生、脱离(或丧失)国籍等事由发生之日起60天内,须向所在市、区、町、村的负责人提交外国人登记申请书、护照及符合一定规格的照片2张(未满16岁者除外)。
如果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区、町、村的负责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居住地、居住地以外);另外为定期确认登记信息,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确认(替换交付)申请。此外,外国人登记法对于登记证明书因显著破损或污损时的换证申请、登记证明书丢失时的重新发放申请、外国人出境等情况的登记申请书的返还手续等也做了规定。
登记手续原则上要求外国人本人亲自到市、区、町、村的事务所办理,但当外国人未满16岁或因病及其它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登记手续时,可由与本人同住的规定的人代替本人办理手续。再者,在领取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滞留者,因更新滞留期间或者变更滞留资格,而能从特别初滞留期限起始日期开始在日本滞留一年以上时的滞留资格,或者滞留期间的变更登记及家庭信息的登记申请等除外。)申请及登记证明书时,即使没有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也可由与本人同住的16岁以上的亲属(含未登记结婚的配偶)代办。
关于外国人登记相关手续及详细情况,请咨询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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