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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G30/SGU
英语授课项目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手续根据: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第20条;

手续对象者:准备变更现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希望变更为永住在留资格的情况除外);

提交期限 :产生变更在留资格理由的时刻开始至现有在留资格到达期限之前;

提交方法:填写指定用纸上的指定项目,准备好其他材料,提交至各地方入国管理机构的相应窗口。

申请人

1   申请人本人希望在日本继续滞留的外国人本人

2   得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局长申请认可的以下人员:

1申请人正在经营或者就职的机关的职员;

 2申请人正在研修或者接受教育的机关的职员;

 3外国人主办的技能、技术以及知识培养活动的负责团体;

 4以顺利接收外国人为目的的公益法人机构的职员;

3  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局长提交材料的律师或者行政书士;

4  申请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

只有在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或者因精神方面障碍而欠缺事理辨识能力或该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办理;

5  在申请人本人因疾病(注1或者其他原因(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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