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永住者”在留资格,要求申请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品行端正;
②拥有独立生活的足够资产及技能;
在法务大臣认定该申请者的永住符合日本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申请者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才予以批准。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在日本居留多少年后才可以申请“永住者” 的问题,在审查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日外国人之间有各种各样的传说。特别近,入国管理局入国在留课永住审查系公布了下述永住审查的明确规定。
审查的标准如下:
①作为一般原则,申请者必须在日本连续居留十年以上。
即必须没有断续地具备合法在留资格十年。比如说即使曾经临时去了海外,但只要获得了“再入国许可’就仍然属于连续居留。
另外,以“就学”和“留学”身分来日本,毕业后获得“就劳”签证者,须工作五年以上。
②日本人、永住者以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须满足婚后在日本居住三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③日本人的子女和养子女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④被认定为难民的人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⑤具有定住资格的印度支那难民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⑥定住者须满足取得定住许可后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⑦被认为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对日本有显著贡献的人,须满足连续在日本滞留五年以上的条件。
⑧患有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定传染病人或是麻药、醒幻剂中毒的患者没有申请资格。
以上是这次明确规定的审查基准。但是要注意,永住许可审查时,要审查申请者的在留表现。
如果获得了“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就可以免去以下两个方面:
①不用进行在留资格的更新;
②在留活动资格的限制被取消;也就是说,除了“再入国许可”以外,就没有必要到入管局辨理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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